在文昌商圈有一处非常热闹的地方,
这里承载许多扬州人的回忆,
生活在扬州的人,
一定对这个地方很熟悉,
这个地方叫
“东方小商品市场”
但是,
还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,
这里将会成为一座“空城”
1
商户接到通知,7月7日前必须全部撤离
在东方商品城做童装生意的张大姐说,商户接到通知,到7月7日,商城里的商户,必须要全部搬离。
张大姐提供的一份加盖有“扬州东方商品城有限公司”公章的通知显示,“由于本公司连带保证责任,导致债权人诉讼,经扬州市人民法院判决,并于2016年11月下旬进入拍卖执行程序。在执行过程中,法院不允许当事人进行转让、抵押、租赁等处置。本公司决定给予搬离经营的业主进行补偿……7月7日未搬离的,不予补偿”。
陪伴了扬州人15年的东方商品城,说没就没了?扬州东方商品城董事长季总坦承,这是他们管理层的决策失误。东方商品城和另外一个企业做担保,现在被担保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,债权人起诉他们导致诉讼,目前房产有了新的主人,东方商品城只能歇业。
2
商户协议没到期,撤场就意味着失业
张大姐说,三楼童装商户在去年年底与公司方签订了续约协议,租期自2017年元月8日到2018年元月7日终止。签订协议时,商户们声称对商品城被担保抵押的事毫不知情,后来在网上得知相关拍卖消息时,向商品城提出过主动撤场,但商城不同意,坚决要求按合同办事。现在也没个说法,商户急的要跳楼。
季总表示,提前到7月7日撤离的原因有两个, 一个是法院判决要执行,另一方面是拍卖得主的要求。 事已至此,就要谈到违约责任。协议中写的清清楚楚:“任何一方无故提前终止合同的,应承担违约责任,违约责任的违约金即为你摊位的经营保证金的金额”。
商户们表示,他们共计缴纳了一万多块的保证金。当记者问到违约赔偿的问题时,季总表示,现在通知里公示了一个“先撤场”补偿的奖励政策,不接受的,现在只好通过协商,协商不成,只有通过法律渠道了。
3
商户一定要撤场吗?损失谁来承担?
买卖的任何行为,它是不破坏租赁关系它的成立和继续履行 ,如果说出卖人是因为知道法院的拍卖的行为,或者执行的行为,转移财产或者逃避法律责任,而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的话,法院可以直接对其予以撤销 ,如果是原来延续性的租赁合同,没有到期的情况下,作为承租人,他是有权继续在这个地方进行租赁经营的。
存在不存在违约的问题呢?出租方来说的话,他所定义的租赁关系,应当是稳定的、有效的,那么在租赁关系的存续期间,要求解除合同,这样是一个违约行为,作为承租方是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,包括在租赁关系当中,实际发生的损失和预期损失。
来源:今日生活、名城扬州网
编辑:敏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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